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抚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 设立抚顺市审计局(简称市审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能源资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市级财政资金等资金和资产的使用效益审计。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组织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署、省厅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市政府提交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 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市直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