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及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事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负责审计市政府与经贸有关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二)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级政府和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资金;负责审计市政府与农业、资源能源、环境保护有关的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级政府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负责审计市直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对市政府投资和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工程造价、工程成本、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负责对政府投资较大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在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五)外资金融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管理的、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审计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市贷援项目、捐赠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执行情况;负责审计市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六)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党群、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协助管理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市辖县(区)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县(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市审计局的意见。市审计局要协助市辖县(区)党委加强对县(区)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