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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于规模较大、资源破坏量较多的非法矿井,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2日内进行实测评估工作,按照资源破坏量,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刑事追究,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六条标准”及时取缔关闭。对于弄虚作假、伪装关闭、顶风作案继续非法生产的,要从严处理、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有关超层越界的报告、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通报后,要在24小时到达现场,进行井下核查,对存在超层越界行为的要立即立案查处,责令其停产;并在两日内聘请有地质勘查资v质的单位进行实测。查清违法事实后,应立即暂扣其采矿许可证,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按照“八条标准”予以关闭,给予相应处罚,并公告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10年5月1日-2010年5月31日)

  2010年5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逐乡逐村逐矿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从5月16日起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验收,并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六、几点要求

  (一)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铁腕整治行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分级负责。铁腕整治行动将作为我市各级政府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来组织实施。

  (二)县、乡两级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采矿铁腕整治行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按照全面清查和排查、加强巡查、加大查处和严格执法的总体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铁腕整治行动工作抓紧抓好。

  (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积极协作,联合执法。

  1.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乡(镇)政府对关闭不达标准的私采滥挖矿点(坑口、井)和关闭煤矿重新按标准进行补课,直至达到八条标准为止;负责对新发现的私采滥挖矿点、关闭达标后又“死灰复燃”的关闭矿、以及越层越界开采的煤矿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移送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政纪处分的案件材料;并提前介入煤矿关闭工作,对关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公安部门负责查堵并严厉打击非法煤矿一切火工品供应渠道,并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对非法采矿矿主先行给予拘留,构成破坏资源罪的,要在十日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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