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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进一步
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5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第十一届第47期会议纪要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2010年内继续执行稳定就业岗位相关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按照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的精神,将“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按各统筹地区2009年上报的方案延长至2010年底。

  二、简化审批程序,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要进一步完善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政策,简化程序。要按照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人社部发[2009]175号以及桂劳社发[2009]16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要通过建立困难企业台账、定期监测、登门入户访问等措施,全面、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变化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情况,按照困难企业界定范围和审批程序,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基金不出现缺口。

  三、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分别由8%、0.6%降至7.5%、0.5%。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由2%降至1%。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2008年、2009年安全形势良好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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