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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三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渔船正常使用。

  四是严肃事故查处。对近期发生的事故,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海事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并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上旬至5月15日)。各地完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结合当地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至7月15日)。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逐项抓好落实。不定期地组织自查、互查,对安全隐患多,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长期监控,进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清除隐患,市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联合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7月16日至7月底)。各有关县(市、区)开展总结验收工作,7月底前,由各有关县(市、区)将专项整治总结上报市安委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海洋与渔业、海事要切实提高对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二)制订方案。交通、海洋与渔业、海事部门根据当地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全面部署,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要吸取失事船舶的惨痛教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将近年来各地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典型事例进行教育宣传,要严格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准入制度,及时组织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技能培训。要加强防雾、防风暴潮、防碰撞、防台风、防火防爆、防硫化物中毒等宣传教育,为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建章立制。整治工作要针对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存在的问题,坚持边整、边改、边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运行机制。及时了解沿海水运企业特别是从事“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探讨加强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管理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巩固整治成果,维护全市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安全形势的稳定。
  (五)加强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定期磋商,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专项整治活动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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