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0〕29号)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根据《
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制定、报备和实施工作
(一)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应当将上级或本级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级及下属机构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报我局备案。
(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参照《
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制定公司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等。已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完成修订工作。
外埠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湘分支机构,如上级公司已制定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可不再制定,但应将上级公司制定的办法报我局备案。
(三)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2010年6月10日之前,向我局报备本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此后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备案。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最迟应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二、及时准确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信息
(一)报告方式及时限
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采取专报和季报两种报告方式,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报送。报送时,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正式文件,并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件电子版。
1、专报。专报由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日内按规定报我局。
2、季报。季报填列报告期内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季汇总辖内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于季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季报。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专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责任追究情况、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案件责任追究情况包括责任追究对象、责任追究结果等,同时应附案件责任追究决定书复印件。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发案机构、涉案人员、案件性质、涉案金额、损失金额、基本案情及危害程度等。案件查处情况包括立案调查的机关及所采取的措施、涉案机构的应对措施、司法判决或行政处罚等案件处理情况(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