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得侵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净空范围。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
(二)设置障碍、打谷晒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抛撒物料;
(三)挖沟引水或者利用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四)取土或者爆破作业;
(五)占用公路桥梁、涵洞下部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六)利用公路桥梁、涵洞进行带缆、牵拉、吊装等施工作业;
(七)借助桥梁、涵洞敷设管线;
(八)车载货物触地行驶;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涵洞、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扩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七)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八)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涵洞限载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
(九)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十)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公路大修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挖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采用固定或者流动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查。
对擅自从事超限运输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代为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