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导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批与管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城市建设档案;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小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城镇化发展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市级中心镇的建设。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不包括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类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装饰装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拟订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外地企业进潍承包工程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市并承担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备案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有关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负责政府投资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编制潍坊市地方补充定额和地方材料价格信息,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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