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威政办发〔2010〕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
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构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金融机构;
3.上市公司;
4.国家出资的独资和控股企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但所属单位较少且管理使用资金金额较小的单位,或者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财务部门或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每个独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的内部审计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并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指导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专职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代表审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