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4.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5.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6.指导、监督和管理内部审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的设立和人员配备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要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以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审计制度,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理项目等的立项、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和专项基金、资金进行审计;
4.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经济管理、风险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评审;
6.就本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7.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核查;
8.承办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事项。
(二)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财务会计资料,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者责令被审计单位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相关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