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终止;
6.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经济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8.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的经济管理决策会议;
9.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10.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实施;
11.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布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
12.对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另外,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法律和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通报、警告、收缴违规资金等处理、处罚权。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2.根据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审计实施方案,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3.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4.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审阅、监督盘点、函证、计算、调查询问等方法实施审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5.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后,形成审计报告;
6.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审定批准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对其中需要限期纠正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同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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