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依照规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配合市人大对市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市政协参政议政,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承办和处理政协议案,并及时回复。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对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市政府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二)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按照市政府、市法院《关于建立完善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系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交流,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对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对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必须认真履行,确保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达到100%。(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管
按照《嘉峪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使规范性文件报备率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合法性审查,力争合法率达到100%。推行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和群众举报制度,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认真执行《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实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每年确定的有关社会反映突出的重点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受理率达到100%,办结率达到90%以上。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五)强化专门监督
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项监督职能,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国家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公共利益事项的监督。做好对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项目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决定,切实维护监督决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