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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1)分值设置(满分100分)
  全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优质工程金质奖)   5分/项;
  全国优质工程银质奖            3分/项;
  全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3分/项;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金奖         3分/项;
  省部级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3分/项;
  省部文明工地               2分/项;
  省部级劳务用工管理示范工地        2分/项;
  省部级建设工程优质奖           2分/项;
  省部级建设工程结构优质奖(银质奖)    1分/项;
  (2)若同一工程获多项奖,按分值最高的计算;
  (3)参建或联合体企业得分乘系数0.6;
  (4)本项最高100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最低0分。
  (5)外地获奖奖项的项目经理必须在津备案,未备案的不计分。
自发证之日起近3年
103.2不良记录10(1)此项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企业无不良记录和违规处罚的计100分。
  (2)本项不设下限,按分值设置扣分,按处罚次数可累计扣分,可出现负分,在企业奖惩记录总得分中扣除。
  (3)分值设置:
  1)通报、警告:
  ①全省范围:                -20分/次;
  ②全国范围:                -50分/次;
  2)经济处罚:                -20分/次;
  3)停止招投标资格、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 -60分/次;
  4)清除建筑市场:              -80分/次;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0分/次;
  (4)不良记录的有效期为自处罚之日起效后的一年。
自处罚之日起效后的一年
 
114.0交易行为评价10%4.1市场检查10(1)此项满分100分,折算为总分10分。
  (2)分值设置:
  1)每个项目检查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停工整改和未检查四种情形
  ①检查结果为合格的项目,计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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