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残联〔2010〕17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济南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济南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和谐济南建设,规范我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的意见》(济发〔200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重度残疾人,是指我市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第三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要严格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二)坚持特别救助与低保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市城乡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补贴待遇。
第五条 对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在享受低保和分类施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
第二章 登记、审核、审批程序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要求初步确定补贴对象,并在村委会公开栏或社区居委会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补贴金领取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