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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三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九条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对象在每季度第一个月要进行审核,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市)区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将由专人负责基础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每人每月50元标准),实行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其中:对享受城市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分级负担;对享受农村低保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市以上与县(市)区按照5∶5的比例负担(商河县执行省管县的政策)。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该补贴实行专项管理,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由县(市)区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补贴方案。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可参照民政部门低保发放渠道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花名册及其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市、县(市)区残联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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