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印发《关于运用价费政策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价经发〔2010〕4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扩权县、旅游示范县(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9〕48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省局制订了《关于运用价费政策进一步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费政策进一步
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9〕48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进一步促进全省旅游产业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切实发挥价格部门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1、充分认识旅游产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旅游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现代服务业的重要产业,是市场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巨大、综合带动性强的“朝阳”产业,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扩大内需的优势产业。我省旅游资源得天独厚,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2009年我省旅游业收入已占全省经济总量的9.4%。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对于发展第三产业、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拓展就业空间、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扩大对外开放、弘扬优秀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切实发挥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旅游价格是旅游产业经济利益的重要调节杠杆,对旅游产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旅游工作重点,认真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工作职责,切实发挥价格工作服务大局、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职能作用,为我省旅游产业做大做强提供价格决策参考和价费政策支持。
二、积极推进旅游价格改革,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