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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财会[2010]20号)


各区县财政局、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

  为贯彻执行《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管理(以下简称“涉农会计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涉农会计管理工作

  加强涉农会计管理,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近年来,随着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各单位立足实际,不断开拓创新,在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村级财务网络化监管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尚存在一些制度执行不力、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涉农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工作组,统一协调和部署本区县涉农会计管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不断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一)工作目标

  经过2-3年努力,全面实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基本形成村级会计管理科学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会计监督制度化、管理手段现代化,基本建立起高效、统一的村级财会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本市村级财会管理水平,确保代理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经费到位,运行机制完善,管理行为规范,监督体系健全。已经实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委托代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尚未实施的区县,要加快推进。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四权”不变的原则。要坚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依法自愿原则。要尊重农民意愿和民主权利,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是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要把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质量摆在第一位,确保委托代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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