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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会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加强代理机构建设

  要积极创造条件,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确保工作经费,为委托服务提供坚实的保障。委托代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要加强会计队伍建设,选拔专业会计人员担任代理会计和报账员,确保村级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票据管理

  要切实加强对涉农票据的管理,重点是规范和统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凭证和内部结算凭证。要加强对农村内部结算凭证的领用、核销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真正做到有据可查、规范运行。要不断规范代理机构相关账、证、表等各类票据格式,通过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

  三、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会制度的指导和监督

  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合作社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对不具备设立会计机构的合作社,要指导其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要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生产销售管理制度、项目投资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盈余分配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继续强化涉农会计人员培训

  (一)制订培训计划

  各单位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财政支农资金政策等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涉农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提升一个档次。2010年要集中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培训。

  (二)保障培训经费

  要把加强涉农会计人员培训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工作,认真研究涉农会计人员亟需的知识和技能,逐步建立涉农会计人员培训机制。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等文件的要求,加大涉农会计人员培训力度,增加涉农会计人员培训投入,确保涉农会计培训和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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