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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2)以租赁校舍资源方式设置校外教学场所,学校应与校舍资源出租单位签订合法规范的《租赁办学协议》,规定租赁办学行为,明确相关职责。《租赁办学协议》须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和主管校长批准。
  (二)校外教学场所的设置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
  1.《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
  《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校外教学场所名称、申办理由、开设办学项目和内容(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等)、办学组织管理和实际招生办学人员、教学计划(内容)和任课师资配备、证书颁发、办学场所和办学条件等。
  2.《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合作协议(草案)》。
  《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合作协议(草案)》应包括:合作范围、基本任务、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合作双方的收益分配方案、办班场所和办学条件(或校舍资源使用),以及校外教学场所的变更与中止(解除合作)程序和善后处理等核心内容。
  3.相关证明材料。
  (1)设点单位的办学许可证、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办学资质、以及办学场所的产权证和校舍资源的安全许可证明等办学条件和办学状况的证明材料。
  (2)以合作办学方式在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简称“民非院校”)中设置校外教学场所,还应由设点单位提供经区县教育局(该民非院校的审批管理机关)核准的《该民非院校办学状况评估报告》。
  (3)以租赁校舍资源方式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还应由校舍资源出租单位提供其作为该校舍资源产权人的产权证明材料。
  (三)校外教学场所的备案和向社会公布
  1.高校应将经批准设置(或变更)校外教学场所的相关信息,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在为广大求学者提供信息查询和导学服务的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各高校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办学功能的校外教学场所,应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在审核汇总各高校上报的校外教学场所备案信息后,向社会公布。
  3.高校设置校外教学场所的审批、备案和公布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高校应于每年12月底完成本校次年校外教学场所的审批、备案和公布工作。
  四、高校校外教学场所的机构和人员配置
  (一)校外教学场所的管理机构
  1.高校以租赁校舍资源方式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应由主办院校独立组建校外教学场所管理机构(或管理班子)。负责校外教学场所的招生办学和日常管理;负责与校舍资源出租单位沟通协调,做好教育教学的后勤保障服务。
  2.高校以合作办学方式设置的校外教学场所,应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办院校负责人、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场所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主办院校负责人担任。
  (二)校外教学场所的管理人员配置
  1.校外教学场所一般应配备1-2名负责人(主任和副主任)。
  (1)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是: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和能力,一般应具有高等院校管理岗位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校讲师以上职称。
  (2)负责人人选,由校外教学场所管理委员会(或设点单位)提名,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任命履职。
  2.校外教学场所应配备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育教学与教务管理人员。其中专职教育教学与教务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是:应熟悉高等院校教学管理,具有良好素质和工作经验与能力,且具有高等院校相应工作的任职经历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校外教学场所应建立健全教务、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管理。
  (三)校外教学场所的师资配备
  1.校外教学场所配备的任课教师,应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工作认真负责和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其中高等学历教育班的任课教师中,主办院校派出教师的比例应不少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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