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托幼机构及小学手足口病防制工作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0〕39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委:
根据疫情监测及手足口病流行特点,目前我市已进入手足口病流行季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防范手足口病在我市托幼机构及小学等集体单位暴发流行,特对北京市2010年托幼机构及小学手足口病防制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健全手足口病防控工作机制
各区县教委、卫生局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手足口病等传染病防治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切实落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主抓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根据防控职责和工作任务,健全和完善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应急预案和各项工作流程,层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学校落实《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执行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预案的情况。
二、认真落实每日晨午检制度
各级各类小学、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晨午检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托幼园所在幼儿每天早晨入园和中午午睡时,设专人对所有幼儿进行观察检疫;小学要在小学生上第一节课、下午第一节课,由班主任负责检查了解班内学生身体状况。一旦发现发热或疱疹疑似手足口病例后,应及时上报单位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卫生院,同时安排患病儿童到医院就诊,并积极配合医务人员进行隔离治疗。特别是发生多发或暴发疫情时,应当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采取相关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如发现保育员、教师有发热伴皮疹的,应立即暂停工作并及时报告。
三、加强对发病儿童的管理,做好因病缺勤与登记工作,认真落实停班停园制度
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小学要严格实行因病缺课登记和询问制度,发现患有发热或疱疹的患儿及时进行记录,并立即动员家长带患儿到医院就诊;对确诊为手足口病的患儿要实行医学观察,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卫生院定期进行医学随访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患儿病愈后由学校所属地段保健科开具复课证明方可返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