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村)民委员会可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二)初审。居(村)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召集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下,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各县(市、区)每年要按辖区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广泛的群众参与机制,通过慈善劝募等方式募集临时救助资金。
各县(市、区)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不得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各县(市、区)也可根据特殊情况或对救助金额较小的,直接发放现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保障必要工作经费,认真解决开展临时救助工作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科学制定救助标准,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确保临时救助工作程序既要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琐复杂、符合“救急救难”的工作特点。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