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港商独资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店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发改外资〔2010〕294号)
湖州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核准港商独资浙江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店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湖发改投资〔2010〕82号)及相关附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项目申请报告。有关内容核准如下:
一、项目名称: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店工程项目。
二、项目投资方:本项目由港商独资企业浙江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全资开发经营。
三、项目地址:太湖旅游度假区梅东区块滨湖大道南侧A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305012009A21085)。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世界名牌折扣店、大型购物中心和经济型酒店等。总用地面积309685平方米,其中净用地面积302693平方米、代征规划道路用地6992平方米。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85600平方米,容积率0.8,建筑密度28.0%,绿地率20%。所需水电气等公用配套设施均严格按规范设计并报批。
五、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8000万美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000万美元。项目由奥特莱斯名牌折扣店企业有限公司以现汇方式出资4000万美元,其余4000万美元由投资方自筹解决。项目经营期限为40年。
六、项目年用水54万吨,用电2880万千瓦时。企业应采取先进工艺技术节能降耗。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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