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宁波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严格实行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09]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接断面,是指基本代表各县 (市)区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入境和出境水质变化的监测断面,其中出境的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入境断面为参考断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除海曙、江东、江北)主要河流的交接断面(包括入海断面,详见附表)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
第四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的(包括变更、增加、删减等),参照《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调整暂行规定》(浙环函[2009]422号)执行。
第五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某些交接断面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水质考核目标依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的规定。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接断面水质监测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河流交接断面水量及流向监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文机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