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郑人社〔2010〕3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9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省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
劳动法》第
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时制度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通知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