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5.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劳动定额,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员工休息权。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或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人员;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人员;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人员;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人员;
(五)商场、酒店、宾馆等服务行业部分岗(职)位;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工作制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
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作的,按《
劳动法》第
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
四、用人单位对部分岗(职)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或部分岗(职)位涉及人员签名同意,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后,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行政许可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