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标准定额处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拟订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负责全区和外省进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及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中的问题。
(六)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房屋征收拆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面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七)建筑市场监管处
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区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外省企业进疆备案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与技术合作;负责建筑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统计工作。
(八)城市建设处(自治区申报世界遗产办公室)
拟订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行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供热、道路等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督察和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负责自治区风景名胜区资源普查评估,制定保护和发展规划;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审查和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初审和一般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指导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国家和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论证等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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