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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创建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0〕10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9〕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创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县)开展省级创建工作

  开展省级创业型城市(县)的创建工作,既有利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又有利于通过以点带面,为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供经验和示范。

  创建城市(县)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发展环境较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创建工作积极性高,组织领导体系健全,社会氛围良好;积极就业政策体系完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成效较好;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创业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创业服务发挥积极作用;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展良好。

  首批省级创建城市(县)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选择1-2个市(县)开展创建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创建城市(县)的基本条件确定创建城市(县)名单,对开展创建工作的城市(县),省厅将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相应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工作指导。
  广州、深圳、肇庆三市被列入国家级创建城市,要依据《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和《关于印发创业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304号)的要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不参加省级创建活动。

  二、创建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1.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方面参加的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工作领导小组。

  2.市(县)设立创建办公室,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办公场所,同时,将工作人员职责、检查、登记、统计、考核等工作制度上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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