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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9年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9年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2009年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抚州市2009年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考核办法

  为全面评价我市2009年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抚府发〔2009〕35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其中:今年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分散经营的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任务的临川、崇仁、金溪、资溪和东乡等县(区)为重点县(区);500亩以上集中连片、500亩以上分散经营的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任务的南城、黎川、南丰、乐安、宜黄、广昌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等县(区)为非重点县(区)。

  二、考核时间

  2009年9月~2009年12月。

  三、考核内容

  考核采取百分制标准进行计分。

  (一)组织领导(18分)

  1、组织工作(6分)。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的计1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计1分,有固定办公场所的计1分,办事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的计1分,制定蔬菜基地建设中长期规划计的1分,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的计1分。

  2、宣传工作(4分)。编印6期以上《简报》的计1分,悬挂10条以上宣传横幅的计1分,制作3块以上永久宣传牌的计1分,召开全县(区)动员会或现场会的计1分。

  3、工作经费(5分)。县(区)按100元/亩标准安排工作经费的计5分;按50元/亩的计4分;按20元/亩的计3分;按10元/亩的计2分;少于10元/亩或未安排工作经费的不计分。

  4、日常监管(3分)。建立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档案的计1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的计1分,按要求及时上报基地统计资料的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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