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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09年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基地建设(60分)

  1、基地面积(10分)。重点县(区)新增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个,且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计10分。非重点县(区)新增蔬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1个,且集中连片面积500亩以上计10分。新增基地面积超过部分,均按每100亩加计1分,加分不得超过5分。

  2、基础设施(50分)。

  土地整理(3分):按50亩一大块、5亩一小块的标准进行整理的计3分;按5亩一小块的标准进行整理的计2分;未按标准进行整理的计1分;没有整理的不计分。

  道路系统(10分):基地主干道、支干道、机耕道、支道相通,主干道、支干道、机耕道全部水泥(油)路硬化的计10分;主干道和支干道水泥(油)路硬化的计8分;主干道水泥(油)路硬化的计6分。主干道、支干道、机耕道、支道相通,全部道路未水泥(油)路硬化的计4分。有主干道、支干道,未修机耕道和支道的计2分。未修主干道和支干道的不计分。

  排灌系统(10分):基地渠道相通,主灌水渠、主排水渠、灌水渠、排水渠全部硬化的计10分;主灌水渠、主排水渠和灌水渠硬化的计8分;主灌水渠和主排水渠硬化的计6分;主灌水渠或主排水渠硬化的计4分。有主灌水渠、主排水渠、灌水渠、排水渠,但渠道不相通的计2分。未建设排灌系统的不计分。

  滴喷灌系统(10分):按安装滴灌或喷灌系统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每10%计1分;基地没有安装滴喷灌系统的不计分。

  大中棚设施(5分):蔬菜大中棚面积占基地面积50%以上的计5分;占40%以上的计4分;占30%以上的计3分;占20%以上的计2分;占10%以上的计1分;基地没有蔬菜大中棚设施的不计分。

  蔬菜定植(10分):按蔬菜定植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每10%计1分。

  立牌定责明示(2分):树立定责明示牌的计2分,否则不计分。

  (三)保障机制(10分)

  1、引进业主(5分)。重点县(区)基地引进企业,单户种植规模500亩以上的计5分;400亩以上的计4分;300亩以上的计3分;200亩以上的2分;单户种植规模低于200亩或未引进企业的不计分。非重点县(区)基地引进企业,单户种植规模300亩以上的计5分;200亩以上的计4分;150亩以上的计3分;100亩以上的计2分;单户种植规模低于100亩或未引进企业的不计分。

  2、资金投入(5分)。基地建设资金(含客商投资、财政支持、项目整合等)达到1万元/亩的计5分;达到8000元/亩的计4分;达到6000元/亩的计3分;达到4000元/亩的计2分;达到2000元/亩的计1分;低于2000元/亩或没有资金投入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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