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招聘工作机制。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招聘,按照“凡进必考,公开招聘”的原则,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自治区统一组织笔试,考核汉语和专业知识水平,地、州、市组织面试,考察课堂教学能力。
(七)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政策,新进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实行一年试用期,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进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组织试用期考核。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即行清退,试用期考核合格者,予以转正定级。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者可续聘,聘期内连续 2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实现教师“有进有出”,确保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纳入编制管理,进入县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其工资进入财政统发序列,享受小学教师各项待遇。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设置参照小学教师专业技术系列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参保缴费。
(九)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的师德及教学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与教师的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年度考核等挂钩,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双语”幼儿园正常运转
(十)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纪要(新党常〔2007〕33号)精神,享受国家财政专项扶持政策的七地(州)及九县(市)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比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农村“双语”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其他县市要统筹使用本级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经费投入,保证农村“双语”幼儿园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农村“双语”幼儿园公用经费、园舍及教学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免费教科书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安排使用好国家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好农村“双语”幼儿园工程建设,改善办园条件。
(十一)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预算法》、《会计法》以及自治区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改革的要求,完善农村“双语”幼儿园经费保障机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农村“双语”幼儿园各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双语”幼儿园要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单独设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严禁挪作他用。要建立农村“双语”幼儿园经费预算和年度审计制度,确保相关经费的安全运行与合理使用。
(十二)七地(州)及九县(市)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全额支持的公办农村“双语”幼儿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上述地(州)、县(市)受到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支持的民办农村“双语”幼儿园要减免学杂费、管理费、伙食费、教材费等,具体事宜由地区(州、市)行署(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核定。(七地州九县市包括: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州、伊犁州、塔城和阿勒泰等7个地州,以及尉犁、和静、若羌、吐鲁番、托克逊、伊吾、巴里坤、温泉和木垒等9个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