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暂行办法》精神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全面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上来,充分认识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暂行办法》的政策要点,不折不扣地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统一政策、统一规范业务经办规程
各地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执行,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宣传发动、任务安排、工作进度、应急预案、检查督促和业务培训等作出具体的安排,做到有预案、有措施,重点加强经办服务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实施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