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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关于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问题。

  跨省流动到广西行政区域内就业并参保的人员,凡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缴费账户”);没有用人单位的,由参保人员本人直接向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继续参保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暂行办法》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缴费账户”),同时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出具不接收转移书面告知材料。

  (二)关于跨省就业参保人员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问题。

  1.属于广西户籍,但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需回广西其本人户籍地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由其本人向户籍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户籍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2.原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满10年,但户籍地不在广西,且其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外省的参保人员,因其在外省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需回广西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由其本人向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最后参保缴费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三)关于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地流动就业参保的缴费账户和临时缴费账户的跨省转出问题。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多个市、县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跨省转出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和基金划转,由参保人员在广西最后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四)关于跨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问题。

  1.关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时,1998年1月1日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转移;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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