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 加强协调推动区直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2. 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3. 加强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研究及宣传职责。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将自治区直属机关单位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审批的职责交给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自治区民族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提出全区民族事务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草案。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指导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