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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市财政局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研究制定丹东市行政事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定额,逐步实行费用定额制度。规范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的审批程序,使预算资产分配规范公平,资产配置科学合理。
  (三)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市财政局要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丹东市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办法,明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处置方式,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处置的“阳光操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级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
  (四)加强对罚没资产和以物抵费资产的管理。市本级执收执法单位在罚没或以物抵费资产收缴后,除按规定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罚没资产外,要开列资产清单并全部上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处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实现罚没资产和以物抵费资产的集中统一处置。
  (五)加强资产收益管理。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丹东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定规范资产收益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建立动态管理系统。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市、县二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水平。
  (七)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闲置的资产对外投资、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等经济行为。
  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非转经”的经济行为,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不得将资产“非转经”。
  (八)有效进行资产整合。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行政事业资产整合力度,打破部门、单位所有的限制,通过合理调整布局结构、优化配置资源、变现闲置资产、利用级差地租盘活存量、实施标准定额管理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资源共享,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整合政府非经营性资产要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盘活存量,实现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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