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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的通告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产权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的通告
(丹政发〔2010〕12号)


  为规范土地交易秩序,整治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维护土地产权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丹东市城区(指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行政辖区,下同)内土地转让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土地产权管理,依法开展土地登记。丹东市城区内所有使用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没有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二、规范国有土地交易秩序,整治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之间买卖、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违法行为,协议无效,转让和出租收入上缴财政。因司法裁决造成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它税费,然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应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本通告发布前已经转让土地使用权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符合转让条件的,补缴相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补办登记手续。逾期拒绝申报的,按非法转让土地查处。征地动迁补偿时,土地权利人的名称以及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证为准。
  三、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私下买卖土地,全面推行净地出让。丹东市城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补偿、统一搬迁。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与企业和个人私下协议买卖土地。开发用地一律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取得。
  四、加强城市郊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严禁倒买倒卖宅基地。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办企业、供销社、撤并的小学校等用地,必须先征为国有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对外转让。城市居民未经依法批准到农村买房占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别墅、酒店、商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过户登记。严禁倒买倒卖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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