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客运班车在批准的途中非等级站点上下旅客时,由随车售票员负责对途中上车旅客携带违禁物品的检查。如发现违禁危险物品,要及时制止上车,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一)各汽车客运站(场)、相关客运企业要结合上海世博安保工作要求,强化对车站危险品检查人员、跟车售票员及驾驶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对违禁物品的基本识别技能,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理办法。凡发现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管制刀具、弩等违禁物品时,应立即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各汽车客运站(场)应当利用广播、显示屏,以及在醒目位置摆设宣传牌等方式,向旅客宣传法律、法规中有关危险品管理及处罚的规定,明示标定禁止携带危险品的种类、品名和限制携带危险品的数量,并在醒目位置张贴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出的《通告》(见附件2),告请旅客周知,使旅客自觉遵守规定。
附件:1、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场)旅客乘车安全检查须知
2、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通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场)旅客乘车安全检查须知
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等。
4.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检验弹、教练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含黑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摔炮、拉炮、发令纸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类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