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落实参建各方责任。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编写《安全专篇》应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现场监理作用,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完善和改进施工作业方式和组织,确保安全生产,尤其是对桥梁、隧道(涵洞)和高边坡开挖、高空作业等重点部位要加强监理力量,把好安全关。
三、严格准入,进一步提高源头管理水平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以此为抓手,不断提高源头管理水平。
(一)以市场准入机制推动、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大市场准入力度,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严把建筑市场准入关。对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工程招标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建筑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管理活动,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投标;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坚决清出建筑市场。
(二)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动态管理。要加强资质资格审批的后续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管理并重。要研究建立企业资质审批及审批后企业运行情况、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及审批后情况、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的动态数据库,加强对建筑企业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坚决进行处罚。
(三)完善登记备案及告知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开工前,主动向建设主管部门递交建设工程登记备案表。施工单位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当地安监部门进行资料备案。建设主管部门要向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交底,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递交书面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施工期间的作业安全。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在网上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暂扣、吊销等情况,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联合开展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