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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1、擅自销毁账簿;
  2、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的;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的;
  5、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税务机关责令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6、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所有纳税人转让“土地”的一律按查账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遇到的土地转让项目,无法计算扣除项目的,报省局批准后可按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土地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建筑物占总售价的30%以内)的行为。
  五、转让二手房的问题
  个人转让二手房时,凡能够正确计算收入和扣除项目的,按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对无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纳税人可按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二手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2%;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也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
  (一)纳税人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按照规定向主管县(市)、区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和清算资料,委托税务中介机构清算的,应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并结清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和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审核,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结清税款。凡是发生退税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
  (二)审核人员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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