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选范围
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以及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人员。
四、评选条件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勇创佳绩,从事会计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3年),作出突出贡献,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管理工作者:
(一)积极宣传贯彻《
会计法》和《
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会计工作明显提升的;
(二)注重管理创新,在会计行业管理和会计人才评价等方面大胆实践,取得显著成果,或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强化会计监督检查职能,创新工作机制,有效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障国家和群众经济利益的;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行业秩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规范发展的;
(五)长期从事会计管理、财政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工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成绩突出的;
(六)在会计管理工作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凡本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2007年以来所在地区发生会计人员群体性事件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五、评选名额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分别推荐1名我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评选办公室对候选人评议、审核后,确定我省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推荐人选1名。
六、推荐程序
(一)评选推荐候选人。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在接到评选活动的通知后,应采取适当方式,自下而上评选出本地区的先进会计管理工作者,在此基础上,推荐本地区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系列)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