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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述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未聘人员,要按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养老保险费,省财政对单位补缴有困难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在按规定补缴后,1994年底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关系后,按有关规定续保。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非正式在编在册未聘人员

  非正式在编在册人员中已签订的合同未到期的未聘者,卫生院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人将与其解除合同,到期后依法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享受以下待遇:

  1 给予经济补偿。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月收入为本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

  2 落实相关保险。按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失业等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3 视情况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参与竞聘。

  “三支一扶”计划支医人员参与改革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在试点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涉及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市、州、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试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负责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有关方案审核、工作认定及分流人员参保;编制部门负责编制的核定;卫生部门负责未聘人员安置分流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推进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试点县(市、区)要从2010年5月起全面实施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深入检查各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要创新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年终开展专题考核验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分流安置人员,未通过人事、卫生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工作的乡镇卫生院,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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