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制定《委托事项评估办法》,当《委托协议书》中协议生效时限到期后,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组成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按照《委托事项评估办法》的规定,听取各受托单位完成工作情况的汇报,审核受托单位提供的工作情况总结和有关说明材料,对受托单位完成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验收。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召集,市财政委、编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法制办,以及涉及委托职能和事项的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1.市编办:负责对政府部门新增或转移委托职能的性质界定和分类。
2.市财政委:负责建立政府委托职能和事项专门账户并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费用;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各类资金(公益金)在政府委托职能和事项中的使用。
3.委托职能和事项的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委托职能和事项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工作事项的转移和委托工作,严格把关,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掌握本领域中能够承接的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的情况;制定《委托事项评估办法》,加强对受托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做好工作绩效评估。
4.政府采购中心: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好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作事项的政府采购工作,包括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5.市监察局(纠风办):对政府各相关部门需要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受托单位的确定,委托的标准和程序,转移和委托后的指导、监督和评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部门完成职能转移和委托工作的情况纳入政府行政绩效评估内容,确保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6.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科学安排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自律管理;加快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将社会组织完成政府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和评估指标体系。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