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港口部门主要负责港口非法装卸液化气的安全监管;
(十一)海事部门主要负责海上船舶非法运送液化气的安全监管;
(十二)物价部门主要负责液化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
(十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0年4月开始至2010年9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0年4月),动员部署。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组织全市燃气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进行贯彻、部署。
(二)第二阶段(2010年5月至2010年8月),全面开展专项治理。各地、各部门组织力量,既明确职责分工,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开展液化气市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禁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10年9月),检查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巩固阶段性成果,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存在问题,积极探索液化气市场管理工作新思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液化气市场管理工作常抓不懈。
五、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协调,统一行动,确保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部门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建专项执法队伍,建立相应责任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液化气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消除事故隐患。各相关职能部门、属地政府要定期与不定期地组织对液化气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要当即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罚款,直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责任跟踪。
(三)依法规范液化气“源头”经营、充装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坚持各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暗访、以及联合执法行动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力度,管住源头。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液化气市场安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储罐站、供应站的充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现1起,处理1起,坚决阻止“源头”违法经营、充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