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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规范供应站管理,建立健全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 各地要根据燃气专项规划和安全条件等有关规定,引导液化气企业在城乡结合部、近郊区和管道燃气供应不到的区域,合理布设供应站,建立和完善企业“储罐站--供应站--用户”供气直销网络,构建瓶装供应站一级、二级、三级安全供应体系,为终端用户提供安全供应、便捷服务。要监督各企业依法加强对供应站动态管理,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安全服务质量。

  (五)综合治理非法液化气站点。坚持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及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配合的办法,综合治理非法经营、送气和违章存放瓶装液化气站点以及利用钢瓶相互转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层层落实各乡镇、街道办、村(居)等基层组织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排查举报本辖区“黑气”窝点,及时组织当地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建立监控体系,制止本辖区非法网点反复。各企业要积极配合基层组织专项治理非法网点活动,及时为用户办理转供手续,向用户提供自有产权钢瓶。

  (六)强化钢瓶管理。各企业要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开展钢瓶使用登记工作;并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规定,修订质量管理手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钢瓶技术档案,规范钢瓶充装检查记录。禁止非自有产权钢瓶、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钢瓶、无本企业标志标识或标志标识不清晰的钢瓶、不合格的钢瓶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钢瓶上充装台充装;充装后的钢瓶应经逐只检斤、检漏,复检合格的,应按要求在钢瓶(YSP-5、15、50)瓶体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以及钢瓶阀门实行塑封后,方可出站。钢瓶运输应由具备道路化学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供应站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空瓶(含超期瓶、报废瓶)分区、分类存放。实瓶必须有本企业标记、标识、警示标签、充装标签和阀门塑封。

  (七)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流,做好信息传递、反馈工作。 各县(区、管委会)牵头单位、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方法,并于每月5日之前向市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办传送。2010年9月10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送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办汇总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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