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各地(市)、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
《条例》,切实做好依法应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要做到本单位机构和人事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做到本单位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其他需公开信息公开到位,解读准确及时;做到本单位突发性公共事件主动及时发布,不实、虚假信息及时澄清;做到本单位向社会公众承诺事项办理情况充分公开。认真做好公共资金使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方面的信息公开,加大环保、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三、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
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各地(市)、各部门要深化公文产生过程中的属性确定,即要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免予公开,同时编制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目录进行备案。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规范政府信息发布的流程,缩短文件信息从签发到公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要规范依申请公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在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保证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各地(市)、各部门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进一步严格保密审查制度。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工作责任,严禁公开涉密信息。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公开。各地(市)、各部门要严格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将保密审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前的必要环节,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