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整治措施。

  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建筑企业要停工整顿,要求项目法人单位、施工方、监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全面整改,待经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未按规定配备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将限期整改。对于新开工建设项目中安全费用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停工整顿,在达到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施工。无特种作业许可证的施工人员一律不得上岗,经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后的农民工需持证上岗。凡在建和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水利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后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工作步骤和任务

  全区“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16日至4月16日),各地(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区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结合 2009年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制订本辖区、本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20日前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各地(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按照所制定的“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第二阶段(4月17日至5月17日),自治区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七地(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针对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火灾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及企业责令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阶段(5月18日至6月底),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对在本辖区、本行业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并于6月28日前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对各地(市)、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于6月底前将全区开展整治行动的具体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