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实施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认真组织部署。各地要结合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在春秋集中免疫前,各地都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三)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逐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开展动物防疫技术培训,特别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在实施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四)加强免疫档案建立。规模养殖场必须在当地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对散养农户的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动物免疫证》入场(户),并经村级动物防疫员记录或签字确认;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五)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季、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一)强化疫苗供应管理。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农业厅依法进行统一招标采购,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规模场)五级逐级发放制度,原则上不得越级发放。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疫苗供应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要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的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二)进一步规范疫苗自购行为。各地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养殖场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所需经费自行承担,疫苗只限于本养殖场内饲养的畜禽防疫用。各地要加强对养殖场的疫苗采购和使用情况的监管,严禁养殖场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进行变相销售或经营强制免疫疫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