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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拍卖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拍卖企业要结合实际,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管理办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于6月10日前报所在地工商局和商务局。
  (二)第二阶段(2010年7月1日-8月31日):专项整治阶段。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拍卖备案、现场监管、处理举报投诉等手段,实现拍卖活动全过程监管。规范拍卖公告和拍卖标的展示,对拍卖公告的内容、时间、方式加强审核,维护拍卖公开原则。加强对拍卖企业的检查,重点查看拍卖企业历史资料、统计报表、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企业制度建立及人员资质等情况。加强拍卖备案工作,杜绝不办理拍卖备案、拍前办理备案拍后不办理备案、拖延办理拍卖备案等不依法办理拍卖备案的行为。加强对拍卖现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有举报投诉的拍卖活动、参与人数众多的拍卖活动、大宗国有资产拍卖活动、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拍卖活动和其他有违法嫌疑的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拍卖现场中出现的民事争议或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应予以恰当指导、处理,确保实施现场监管不干扰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2.加大拍卖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级各部门要下大力气查处拍卖市场违法行为,对拍卖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力争通过查处一批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拍卖违法案件,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对在拍卖活动中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严肃处理。
  3.突出违法行为查处重点,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对各类常见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拍卖市场秩序。如:相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发布拍卖公告(广告)、竞价公告、拍卖信息、竞价信息,违法举办拍卖活动的行为;拍卖企业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的;不经拍卖程序处分拍卖标的;违规发布拍卖公告,诱导或阻扰竞买人参与竞争;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会并举牌应价;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公司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故意隐瞒拍卖标的的真伪或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委托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采取恶意抬价或压价的方式给其他竞买人或买受人造成损失的;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拍卖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权的;雇用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者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雇用未与拍卖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擅自到异地挂牌或未经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开展拍卖活动不依法到工商机关办理备案的;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拍卖违法行为。
  (三)第三阶段(2010年9月1日-30日):总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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