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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变更涉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南府办〔201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由于近期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部分项目更换了业主,还有部分业主通过资产重组等变更了单位名称,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备案、评估(价)等手续的业主变更。为进一步明确业主变更手续办理流程和要求,提高办理效率,加快项目推进,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含带商业开发性质的其它项目。

  二、业主变更类型

  (一)根据市政府安排更换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变更);

  (二)因资产重组等原因,业主单位名称变更的项目(名称变更,实际建设单位不变)。

  三、总体要求

  (一)业主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当适用范围内的项目发生业主变更后,业主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中需注明变更依据(如政府批复文件、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等有效文件)、已办理完成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备案手续、评估(价)报告报送及批复情况等。

  属更换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变更),原业主与新业主在接到业主变更的政府批文(如政府批复文件、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等有效文件)后一个月内,签订交接协议,办理完成项目交接手续。

  在市发改委批复后,业主可同时向各部门申请对已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业主变更,以及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申请办理其他后续相关手续。

  (二)各审批部门应同步办理变更手续

  市发改委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复。

  各部门在接到业主变更申请后(需附市发改委批复),应同步对已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业主变更,不需按流程逐项办理;同时,各部门应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办理其他后续相关手续,不必待所有前置手续完成业主变更。

  属自治区级及以上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如已获批准或已组织材料送审,则由市级相应部门对业主变更给予备案即可;如尚未组织材料送审,则由市级相应部门按变更后的业主名称组织送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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