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培训的通知
(浙卫发〔2010〕12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制度正在我省稳步推进,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知识的培训,是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培训工作,将本地区、本单位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医务人员培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专项资金,对相关医务人员实施全员培训。
二、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编写的《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以下简称《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以下简称《处方集》),是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基层部分编写的,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治疗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也可供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使用基本药物时参考。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安排资金,通过发行单位或新华书店订购《指南》和《处方集》,以利于医务人员学习、宣传基本药物知识,合理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人民卫生出版社订购联系电话:010-51444010。
三、省卫生厅将于近期组织一期全省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师资培训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培训工作,省级医疗单位培训由本单位组织实施,要认真遴选和培训师资,丰富培训形式,确保培训效果,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培训工作要做到有目标、有要求、有机构、有落实、有考核、有督查,将培训成绩纳入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内容。
四、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完成培训任务后将培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报我厅药械处。我厅将适时对各地、各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