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奖补范围与责任划分
(一)奖补范围。
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财政涉农资金没有覆盖的以村屯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户外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文化活动场所、植树造林、村容村貌以及水渠(灌溉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
(二)责任划分。
村级公益事业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的责任。跨村以及村以外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道路、小型水利、环卫设施、文化活动场所、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财政适当给予奖补;农民自家受益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奖补比例与奖补方式
(一)奖补比例。
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按照筹资筹劳(折资)总额的50%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财政奖补资金省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市、县两级财政都要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确定。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以上财政的奖补比例提高到80%,市、县财政承担20%。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照职工(农工)筹资筹劳(折资)总额的50%比例给予补助,省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或国有农(林)场承担30%。其中县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20%;市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承担10%,国有农(林)场承担20%;省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由国有农(林)场承担30%。
(二)奖补方式。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预先下达和建补并行的方式兑现,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坚持普惠和重点相结合,在各市、县普遍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基础上,省选择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基础好、奖补资金安排较多、群众筹资筹劳踊跃的县作为重点县,在奖补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四、申报程序和工作机制